会见工作是监狱监管改造、教育改造罪犯质量优劣的缩影,是向社会展示监狱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罪犯的重要窗口,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教育转化罪犯、成本低、简捷而行之有效的途径。
笔者负责会见工作一年半时间,负责会见罪犯2927人次,接待会见人即会见亲属、监护人(以下简称亲属)5086人次,接待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810人次。通过自己亲身经历以及同近邻几个监狱同事交流,感到当前监狱会见工作一定程度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怎样规范监狱普会工作,做到严格执法,文明管理,提高监狱执法的规范化和公信力。为此本人就普会工作规范化管理谈点粗浅认识,与各位同仁探讨,敬请指正。
一、会见室干警配备的问题
1、干警必备的基本素质:
(1)正确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监狱工作事业;
(2)熟悉监狱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工作,掌握会见工作制度及规定;
(3)受过监管专业或法律专业学习或培训,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字迹工整清楚;
(4)注重礼仪,作风正派;
(5)精神正常,五官端正,身体无畸形,眼力听力正常,男干警身高:1.70M以上、女干警身高1.6M以上。
切忌:①配备患有癫痫等严重疾病、严重心理疾病、行走跛行、眼力高度近视或老花眼、听力依靠助听器的干警;
②配备非干警工作人员。
2、任职要求:
(1)会见室管理干警任职要求:
①受过两年以上监管或法律专业学习或培训;
②在监狱基层一线工作25年以上,年满50周岁以上;
建议:①监狱统一配备男干警为宜;②监狱统一实行双岗;
(2)会见室安检干警任职要求:①受过监管或法律专业学习或培训;②在监狱工作25年以上,年满50周岁以上;
建议:①监狱统一配备女干警为宜;
②监狱统一实行双岗;
(3)会见室办理会见证干警任职要求:①受过监管或法律专业学习或培训;②有五年以上监狱工作经验;
建议:,监狱统一配备40周岁以下女干警为宜;
二、会见室设施配备的问题
会见室设施配备要满足会见工作功能需要,保证会见工作有序进行,同时积极宣传监狱工作,做好狱务公开,增加正能量,为此会见室必须具备“两厅”、“三室”、“五个系统”。
即;“两厅”:①会见侯见厅;②休息侯见厅;
“三室”:①会见室;②安检室;③办证室;
“五个系统”:①监狱会见管理系统;②监狱狱务公开管理系统;③监狱会见处突报警系统;④监狱会见监控系统;监狱会见通讯系统;
三、会见人范畴的问题
会见人范畴应予扩大:
1、黔狱发[2011]9号文件规定的亲属,即会见人范畴有一定局限,会见人应明确为:直系血亲、旁系血亲、姻亲或收养关系形成的社会关系,具体应在原基础上增加:舅舅、舅妈、姨父、姨妈、姑父、姑妈、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
2、两个特殊情况:(1)罪犯原服兵役、原战友或部队上级领导来监会见;(2)罪犯原单位上级领导或所在地上级领导来监会见。
这两种特殊情况,原则上应准予会见,但必须查证属实。会见必须持有身份证、户口簿,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方可办理会见证会见。
除此之外,禁止其他关系的会见人会见,特别是原服刑人员来监会见。
四、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来监会见的问题
1、在亲属带领下来监会见的情况: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在亲属带领下来监会见,应准予会见,且不列入会见人数。
2、无亲属带领下来监会见的情况: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持有身份证或户口簿;
(2)、年满14周岁以上;
(3)、能正确表达意志;
符合上述条件,方可准予会见,并由监区分管领导陪同会见。
五、会见 人关系证明的问题
会见人“须依据本人身份证、户口薄及由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办证人与服刑人员亲属关系的证明”的规定,不利于会见人办理证明来监教育转化罪犯。瓮安监狱的规定值得借鉴,“瓮狱发[2016]23号”文件规定:“服刑人员亲属会见服刑人员,由监狱统一办理会见证。办理会见时候依据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及当地公安机关或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出具的会见人与服刑人员的关系证明。若因特殊原因未出具证明关系的证明材料,经与监狱罪犯管理系统中家属关系信息进行核对一致,可开具会见证明或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管领导安排核实家属信息,符合会见范围的可开具会见证明。”
六、会见证的问题
对符合会见条件的会见人,监狱应开具会见证。会见证以《会见网络证》的形式为主,辅之《会见许可证》。会见人必须持会见证和身份证,经安全检查后,到会见室管理干警处经核对,查验无误,并登记后方可会见。杜绝“打招呼”会见或无会见证会见等现象。
七、会见工作的管理权归属的问题
会见工作由监狱狱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杜绝一时归监狱这部门或那部门管理的现象。
八、会见人带的物品管理权归属应明确和修改的问题
1、生活必须品、学习用品:生活必须品的范围很大,应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加以明确规定,如近视眼镜、老花眼镜。生活必须品、学习用品,须经监区负责会见干警检查登记后,由罪犯签字、捺印,交给罪犯本人。
2、亲属生活照:近年来,会见人来监会见,给罪犯带来亲属生活照,亲属生活照既不属生活必须品,又不属学习用品,且也没有明文规定,从亲情和人性化的理念角度,应明文规定,亲属生活照应准予会见人带给罪犯,但必须经监区负责会见干警检查登记,由罪犯签字、捺印,交给罪犯本人。
3、现金:由监狱生活卫生管理部门干警登记入帐,并开具三联单(罪犯、会见人、存档备查各一联),将现金登记入帐归口管理,与会见室工作分离。
4、药品:如因罪犯治病需要使用非处方药品,由监狱医院根据罪犯病情提出意见,罪犯联系亲属会见时带来,交由监狱医务人员查验符合规定后,转交监狱医院登记保管、供该罪犯专用。取消会见时带来的药品“经会见室登记”的中间环节,同时,改“会见室应当将该情况的文字材料报狱内侦查部门备案”为“监狱医院将该情况以文字材料报监狱狱政部门备查”,达到专业对口,无缝对接。
九、会见时间的问题
1、周一至周五为会见时间:上午、下午会见时间由监狱根据实际而定。
2、每次会见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建议:(1)节假日、双休日,一律不得会见,取消“特殊情况确需会见的,须报监狱狱政管理部门审核,监狱分管领导批准”的规定。
(2)不实行“一日一个监区”的会见制度:一是会见人从上百公里、甚至上千公里来监会见,路途情况难以预测,极可能延误会见时间;二是如罪犯调动监区,会见人不知而来监会见,如准会见又不符合规定,如不准会见又耽误会见人的时间以及会见人的费用受损等。
(3)被监狱会议或监区会议确定为:危险犯、顽固犯、重点犯以及经查实为特殊疾病的罪犯,为教育罪犯,在监区(科、院)与会见人沟通的前提下,由监区分管领导陪同会见人,会见时间可适当延长10至15分钟。
十、会见地点的问题
会见一律在会见室进行,坚决制止在其他场所会见或以工作为名“顺便看看”式的会见。
十一、会见方式的问题
1、监区负责会见,做好监听及登记工作;
2、监听以数码录音监听为主,人工监听为辅;
3、会见人与罪犯会见时,以透明玻璃墙分离,用程控电话交流;
十二、会见时,罪犯必须遵守的纪律问题
“会见时,服刑人员一律着囚服”过于笼统,而仅就仪表一侧作了规定,不全面。罪犯会见时,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必须服从干警管理;
(2)必须遵守会见制度、规定和《罪犯行为规范》;
(3)必须着囚服,男犯不得留长发、怪发,不得留胡须,女犯不得留披肩发,不得涂指甲、口红,做到仪表规范、衣着干净。
监狱普会工作是监狱一项极其重要的日常性工作,是监管改造、教育改造不可缺少的环节,是监狱连接社会共同教育转化罪犯的平台,应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不是停留在纸上,而是要深入实际、落实到具体的实际工作中,使会见的亲属放心、罪犯安心,更好地服务于监管场所持续安全稳定大局。(贵州省瓮安监狱:游中)
参考资料:
1、《贵州省监狱服刑人员通讯会见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25日黔狱发[2011]9号)
2、《教育改造罪犯纲要》(2007年7月4日司发通[2007]46号)
3、司法部《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2004年9月20日印发)